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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困难认定及资助工作的通知

2015-10-08 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浏览:2246

各学院:

根据《兰州文理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兰州文理学院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兰州文理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兰州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兰州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现对我校2015年学生综合测评、奖助评优、困难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生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和困难认定及助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各学院按规定成立评定工作小组,各班要成立评议小组,组织实施评定工作。评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程序做好评议、公示和审核上报等工作。

二、综合测评工作

1、学生综合测评和班级综合测评工作是开展本学年各项奖助工作的基础和评价依据,各学院按照《兰州文理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和《兰州文理学院班级综合测评办法》的测评内容、考核标准和实施程序认真组织,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制度,要认真听取学生对测评工作提出的意见和申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纠正。

2、学生平均总成绩的核算以上学年所有课程正考成绩为准,平均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3、学院须在各专业班内对测评结果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并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学年各项奖助评定的考核依据。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

1、评选对象:2013级、2014级全体学生

2、校级三好、优干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须按照文件规定的比例、条件、标准和程序评选。“三好学生”按专业班学生人数的6%进行评选。(报送时注明班级人数)。优秀学生干部”名额: 校团委、学生会各3名;各学院学生分会、分团委各1名;专业班为单位从班委会成员中评选1名;国旗护卫队2名。

3、材料报送

各学院按统一表样格式于20141023日前将学院评定结果、《兰州文理学院程考核平均总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总报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兰州文理学院2013-2014学年评优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一式二份,机打)、“先进班集体”(一份)填写报送学生工作处。

表样格式请从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四、国家奖学金评审

1、国家奖学金名额共9名。

2、国家奖学金推荐按照《兰州文理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候选人各学院评议、推荐基础上,通过公开演讲评审确定。

3、演讲时间:2015925下午240,地点:实验剧场

4、候选人演讲顺序由候选人现场抽签决定,候选人演讲PPT请于9241930前将PPT电子稿发送GLD11562@163.COM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必须符合《兰州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和《兰州文理学院学生享受各类奖助学金补充规定(试行)》的评选条件,名额见附表。

学院可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进行演讲推荐。

2、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一式二份)。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需同时报送一篇助学政策伴我成长、对资助、助学贷款的认识或感恩等主题的文章(纸质及电子版),字数1000-1500,需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签字,班主任或辅导员修改并加注评语。对材料撰写不认真、不诚信,有抄袭现象的,取消评定资格。

3、学院于1029汇总上报《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汇总表》(同时报电子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说明(评审程序、学院会议研究、公示结果等)材料。

六、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

1、各学院严格按《兰州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等级,结合学生在校表现,开展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和20132014级学生困难等级调整工作。

2、学院于1029上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汇总表》(需经本人确认签字、班主任签名)。

3、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一年内如需调整,学生要提交书面申请,学院要提交评议、审核书面材料。

七、国家助学金评定

1、评定条件:符合《兰州文理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和《兰州文理学院学生享受各类奖助学金补充规定(试行)》的评选条件。学习成绩及在校表现(含违纪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条件。

2、评定对象、名额: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名额见附表。各学院可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适当倾斜。

3、各学院要严格审查学生相关材料,对材料不全、材料作假的学生不予评定乃至取消今后评定资格。对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相应资助名额,并对予以通报批评。

4.各学院要充分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落实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登记制度,引导学生自强自立,懂得感恩,回报国家和社会。

5、严禁国家助学金平均分配和轮流坐庄,严禁利用助学金进行班级、宿舍集体消费和学生之间的集体请吃,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励志奖学金与助学金原则上不兼得;特别优秀兼得的,需上报书面说明,同一学年内两项合计不得超过7000元,助学金每生每学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

7、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评审表》(一份,审核完毕后由学院存档)。学院于1029之前汇总上报《国家助学金初审汇总表》(同时报电子版),同时报送国家助学金评审说明(包括评审小组、评审程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公示结果等)。逾期不报按自动放弃处理。

 

 学生工作处

年九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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