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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文理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修订版

2019-03-03 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浏览:1235

兰州文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修订〕12号文)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义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从事各种劳务活动和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校园内参加经营活动或在学校组织下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各类在校学生。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我校学生资助工作,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2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4.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5.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6.配合学校财务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7.按照统一组织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审批和管理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建立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管理体系;

8.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单位、学生团体、个人在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按照协议聘用在校学生,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勤工助学活动。

1.校内单位、学生团体或个人在校园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向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签订相关协议并登记备案。

2.校外用人单位聘用我校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须向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用工协议书。勤工助学办公室代表学校对用工协议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学生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九条  按照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左右统筹安排和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且不能替代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低于过40小时。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学校机关与直属单位设置的固定勤工助学岗位以及寒暑假连续性的勤工助学岗位,还有突击性劳动的临时岗位以及各院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工作助理、行政工作助理、科研助理和公共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在条件成熟时应适当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一条  各单位需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的,须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二条  各单位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合法、安全,工作性质和内容应当适宜学生参与,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的学习主业和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与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四章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德高尚,诚实守信,有强烈的责任心和社会公信力;

2.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有余力,具有从事勤工助学的时间;

3.身体健康,具有吃苦耐劳精神,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符合用工单位要求,服从用工单位管理;

4.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提交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

2.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填写《兰州文理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建立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档案,并根据申请学生的特长和用工单位的需求,推荐工作岗位。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工作岗位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特困学生。

3.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用工协议,经勤工助学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1.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2.盗用勤工助学名义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3.不履行用工协议,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4.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解除用工协议者;

5.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一般由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劳动时间、完成质量及经费来源特点等情况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工作岗位按小时计酬。勤工助学报酬不低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岗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学生专项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从项目经费中开支。若专项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标准达不到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标准,勤工助学办公室可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用工协议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并支付劳动报酬,定期将考核情况和酬金发放情况报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把学生勤工助学的考核情况列入各类测评项目,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办公室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私自在校外做兼职的,若发生上当受骗、意外伤害等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义务,诚实守信、维护学校声誉,不得参与违反法律法规、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对违法违纪学生,学校将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学生,学校有权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学校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不履行用工协议者用工单位可酌情扣发当月报酬。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可提请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律不得私自找他人代替,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找人代岗的,须事先征得用工单位的同意并在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勤工助学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从事业性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报酬、学生培训、管理的经费开支,学校勤工助学经费由财务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非营利性的或无专项经费来源的校内单位,经勤工助学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可从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学生劳务报酬。

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兰州文理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兰文理[2016]159 号)不再适用。本办法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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