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性奖项。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评定,评选对象从当年获得我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定产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评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各种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
4.当年获得我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5.日常生活俭朴,无酗酒、吸烟和过多消费、铺张浪费现象;
6.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被学校确定为困难或特别困难。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安排,按照教育厅下达的评定名额,实行等额评审。获奖人选通过个人申请、班级推荐、院(系)审核、学校报批的程序确定。
1.个人书面申请
院(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选宣传工作,鼓励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积极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生通过班主任或辅导员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院(系)以专业班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资格预审。
2.班级民主评议和推荐
班主任或辅导员对通过院(系)资格预审的学生,组织所在专业班学生按评选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并将通过评议的推荐名单报所在院(系)。
3.院(系)审查确定评选名单
院(系)按照学校下达的评定限额,结合评选条件对各班级推荐的名单逐一核查,确定评选名单,经公示(一般要求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一式两份),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选名单、推荐材料及《评审表》报送学生工作处。
《评审表》填写各项内容及所获荣誉奖项,由班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负责,院(系)在审查意见栏中要具实地注明推荐依据和评选理由。
4.学校审定、公示和报送
学生工作处对院(系)报送的评选名单和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并将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5.表彰和奖学金发放
学校对经批复的获奖学生进行表彰,按照规定向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学金,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管理和监督
1.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限额和要求推荐审核,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原则上不再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3.各专业班学年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及校内获奖情况以学生工作处备案材料为准,校外获奖以院(系)报送原件材料为准。
4.各院(系)要建立获奖学生跟踪问效制度,凡违反校规校弄虚作假参加评定者,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停发和追缴奖学金和获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