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李佳和张康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兰文理学生〔2019〕17号
李 佳, 女,系旅游学院2017级酒店管理班学生。
张 康, 男,系旅游学院2017级航空乘务专科班学生。
以上2名同学在2018-2019第二学期旷课累计已达到30学时,为严肃校纪,警戒他人,根据《兰州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旅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学生处处务会研究,决定给予李佳和张康同学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10个月(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工作处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