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甘教资助〔2019〕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为我校注册的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并备案,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客观准确。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设立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四级认定工作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负责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班级成立资助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对班级内申请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分档排队。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非学生干部不少于40%)。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若资助评议小组成员本人参加困难认定,则应当回避。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九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学生家庭情况、个人消费水平、学生评议结果等指标,参照学校所在地当年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科学认定。认定标准设置特殊困难和困难两个档次。
第十一条完全无法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二)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社会福利机构监护者;
(三)家庭经济主要支撑人员长期患病,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或极少有经济来源;
(四)家庭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大疾病,需大额自费治疗、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家庭无力承担者;
(五)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学生;
(六)其他原因导致完全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
第十二条有其他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情况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或者慎重认定其受资助资格:
(一)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填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及提供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缺乏诚信者;
(三)不配合学校进行认定审核,拒绝核查者;
(四)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的;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生活消费品者;
(五)自费赴异地参观名胜古迹、在风景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六)挥霍浪费,有抽烟、饮酒、赌博、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行为者;
(七)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常出入校外餐厅(在校内大额就餐)、酒吧、经营性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者;
(八)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九)恶意拖欠学费的;
(十)直接或间接利用资助费用投资股票、基金等风险投资的;
(十一)享受学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收益,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另做他用的。
(十二)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公开认定程序和资助程序。
第十五条个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如实填写《兰州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做出诚信承诺,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其他相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兰州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学生所填报信息真实性,学生日常消费状况,学生思想道德及诚信感恩情况,学习态度及综合表现,学生已获资助情况等。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通过个别访谈、家访等形式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班级进行认真评议后,初步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各班级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在不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敏感信息及隐私的情况下,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意见。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在征询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如对学院学生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按程序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在认定结果公示结束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最终确定认定结果。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分别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兰州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审批完成后返还各二级学院,由各学院建档,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统一销毁。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各二级学院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引导学生正确面对眼前的困难,积极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提出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及时提醒和鼓励该生按程序参加认定。
第二十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学生的认定状态和资助措施进行调整,并向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同时积极发挥学生的自我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抽检和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少于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校园卡消费查询等方式进行核实。
对于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核实,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有权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2.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可以保障本人学习、生活费用但未主动告知学校者。
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生申请或各二级学院推荐申请各类资助的重要条件。学校根据资源总量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各类资助,二级学院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制资助方案,做到资助工作精准到位。
第二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有申请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的权利,又有传递党和国家关爱、感恩回馈社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兰文理发〔2016〕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