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29浏览次数:2009
参保大学生在校上课期间,因病确需转往异地住院就医的,由省、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城关区医疗保险局审批、备案;报销比例在原报销比例段内下浮5%由转出医院核算报销。
未办理转院手续而擅自到外地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